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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更新時間:2011-03-25 14:25:07
  • 討論範疇:公會團體
  • 評比指數:熱門度(46) 推薦數(0) 點閱率(4634) 回應量(1)
  • 話題摘要:民法關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相關地上權登記規定為何?另出租人對於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為何?
訪客回應
  • 1. KM88YES (2011-03-25 14:25:07)
  • "第 422-1 條 (地上權登記之請求)
   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,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,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。
    第 423 條 (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)
   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,交付承租人,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,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、收益之狀態。
    第 424 條 (承租人之契約終止權)
   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,如有瑕疵,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,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,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,仍得終止契約。"

    http://www.hlh.moj.gov.tw/ct.asp?xItem=165242&ctNode=5236&mp=0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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